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次数:33


各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81228



福建师范大学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加各类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类别及认定范围

(一)奖励类别

纳入本办法奖励的竞赛分为Ⅰ、Ⅱ两类。

 类包括:

1.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2.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3.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类包括:

1. Ⅰ类赛事的省级竞赛;

2. 部分由国家政府部门或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性国家级竞赛;

3.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区域国际性竞赛(不含省级及以下分区赛、赛区赛)。

(二)认定范围

学校根据竞赛主办方、竞赛历史、举办规模、影响力及竞赛实际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公布Ⅰ、Ⅱ类竞赛清单,清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2018年—2020年认定的Ⅰ、Ⅱ类竞赛清单见附件。


二、对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一)学分

学生获得各类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奖项,学校给予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学业成绩认定(具体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推免生资格

1. 获得Ⅰ类竞赛奖项的本科生中排名前三名的,在符合研究生录取基本条件,且专业核心课程合格的情况下,可依据奖项的不同获得相应的推免生资格指标,推免名额单列。其中,获得最高等级的不超过3个,获得第二等级的不超过2个,第三、四等级(优秀奖除外,下同)的不超过1个,总数为当年学校推免生总量的3%,具体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 获得Ⅰ类竞赛奖项的硕士研究生中排名第一的,在符合各单位硕博连读或“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经各单位选拔小组及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予以优先录取。

各等级奖项均指竞赛设立的奖项,如高一等级奖项空缺不再向下顺延(下同)。

(三)奖学金

获得Ⅰ类竞赛最高等级奖项的,给予每个项目的学生5万元奖学金;第二等级奖项的,给予每个项目的学生3万元奖学金,奖学金在各竞赛组织部门的预算经费中开支。获得其他各级各类竞赛奖项的,由学校负责相应赛事的牵头单位制定标准予以奖励,项目多层次获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计算。

(四)评先评优

1. 获得Ⅰ类竞赛最高等级奖项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合格、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可直接授予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员标兵”等荣誉。

2. 获得Ⅰ、Ⅱ类竞赛各等级奖项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合格、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可直接授予校“三好学生”“三好研究生”“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

以上通过竞赛成绩获得先进个人表彰的,须于学校每年正式启动有关评选工作前获得相应奖项,评选的名额单列。

3. 获得Ⅰ类竞赛第四等级以上奖项的学生,或获得Ⅱ类竞赛第三等级以上奖项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合格、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可在毕业当年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

(五)科研成果转换认定

1. 获得“互联网+”、“创青春”国家级金奖、“挑战杯”国家级一等奖(含特等奖)的人文社科类研究生(团队前三名,下同),认定为在南京大学CSSCI收录的学术刊物(含来源期刊和来源集刊)上公开发表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获得以上赛事国家级银奖或二等奖的认定为在南京大学CSSCI扩展版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获得以上赛事国家级铜奖或三等奖的认定为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报上公开发表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 获得“互联网+”、“创青春”国家级金奖、“挑战杯”国家级一等奖(含特等奖)的理工类研究生,认定为在SCIⅣ区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获得以上赛事国家级银奖或二等奖的认定为获得2项授权发明专利;其获得以上赛事国家级铜奖或三等奖的认定为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

三、对获奖项目指导教师的奖励

(一)奖金与绩效分配

1. 对获得“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金奖、银奖,“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家级金奖的指导教师,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闽师人〔201757号)执行。

2. Ⅰ、Ⅱ类竞赛清单全部纳入学校各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分配范围,从学院当年绩效奖励金中支出。奖励标准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制订。

同一获奖项目有多位教师参与指导的,由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牵头自行协商分配(含其他学院指导老师)。

(二)专业成果转换认定

1. 获得Ⅰ类竞赛最高等级奖项的第一指导教师,可在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基础上,申请破格聘任高一级职务(代表作应符合送审要求)。

2. 获得Ⅰ类竞赛最高等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团队(前三名),认定为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与项目成员排名对应,下同);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等同在文科A类或SCIⅡ区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 获得Ⅰ类竞赛第二等级的指导教师团队(前三名),认定为主持部委项目1项或省级重点项目1项;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等同在文科B类或SCI区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4. 获得Ⅰ类竞赛其他等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团队(前三名)等同在CSSCISCIⅣ区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5. 获得Ⅱ类竞赛第1项三等奖以上或Ⅱ类竞赛23项一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团队(前二名),认定为主持省级项目1项。

以上折抵成果在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不超过所要求论文成果的1/2,折抵项目或论文成果择其一,不累加。

(三)教师工作量认定

教师指导竞赛获奖的,可折算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其中获得Ⅰ类竞赛最高等级奖项的给予64学时认定;获得第二等级奖项的给予32学时认定。

教师指导竞赛获奖的,可折算为科研业绩积分,具体标准按《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闽师人〔201810号)执行。

四、对竞赛获奖学院的奖励

(一)获得Ⅰ类竞赛和Ⅱ类竞赛各等级奖项的学院,参照我校二级学院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对应赋分。署名在第二、第三的学院分别按照第一学院20%的比例计分。

(二)获得Ⅰ类竞赛和Ⅱ类竞赛各等级奖项的学院,可由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奖励项目的归属学院,由排名第一指导教师与学生团队协商后确认,向学校负责相应赛事组织的单位正式提交奖励分配意见。

五、其他

(一)本办法中涉及的排名,以官方印发的获奖文件或其他奖励证明材料所列的为准。

(二)在官方印发的获奖文件或其他奖励证明中,荣誉归属单位不属于我校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各竞赛组织开展的有关文件办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Ⅱ类清单

2018年~2020年)


福建师范大学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

 I、Ⅱ类清单

2018年—2020年)


I*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国赛)

II类: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意及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

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全国美术作品展

全国声乐比赛

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

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ICPC)亚洲区域赛及以上等级赛事

微软“创新杯”全球学生科技大赛

德国红点奖(含“中国好设计”奖)

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

福建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挑战杯”福建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创青春”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大赛


注:

I类竞赛奖项等级清单

竞赛名称

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

第四等级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金奖

银奖

铜奖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金奖

银奖

铜奖